临沂经济网 >> 消费 >> 浏览文章消费频道

兰陵美酒“内参”酒被判商标侵权,向国内知名酒企赔付70万元

2022-6-16 7:37:28 来源:鲁网 临沂经济网

      近日,因商标侵权纠纷,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陵美酒”)惹上了官司。记者了解到,将兰陵美酒送上被告席的是国内知名酒企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
      公堂之上,虽然兰陵美酒矢口否认侵权行为,但其辩驳的理由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认定兰陵美酒侵犯了酒鬼酒“内参”商标权,并判令兰陵美酒公司赔偿酒鬼酒公司70万元。

赠酒引发的侵权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2021)鲁01知民初101号裁判文书显示,原告酒鬼酒公司与被告兰陵美酒、济南市长清区好日子酒水营销部(下称“好日子酒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或者“法院”)立案,此后,济南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酒鬼酒公司明确要求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是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经酒鬼酒公司称其调查发现,被告兰陵美酒公司大量生产、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内参”标识。酒鬼酒公司认为,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此,酒鬼酒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兰陵美酒公司、好日子酒水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内参”商标权酒水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采取行为公开消除影响。
      据了解,之所以将好日子酒水营销部列为被告,是因酒鬼酒认为好日子酒水经销部作为商业销售者,完成了被控侵权商品进入终端市场的最后一个环节,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好日子酒水经销部的销售暴露了兰陵公司的侵权行为。
      对此,好日子酒水经销部认为,涉案白酒是由兰陵美酒公司生产,其在参加被告兰陵美酒公司的相关活动时获赠取得,涉案白酒有明确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经销部表示,涉案白酒属于自用,并未在店铺内摆放对外进行销售。

酒鬼酒称兰陵“内参”扰乱其市场布局

      酒鬼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第3981390号“内参”注册商标,以及国内国际媒体对“内参酒”的相关报道,并提交了酒鬼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电商、线下专营店、超市、酒水商行等地购买的兰陵美酒公司印有“内参”字样的酒水产品及付款证明。
      经酒鬼酒公司陈述称,“‘内参’品牌系酒鬼酒公司独创,是酒鬼酒公司的超高端产品,2010年‘内参’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兰陵美酒公司作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制造企业,在酒类生产、销售领域,多年来与酒鬼酒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其应当知晓“内参”商标属于原告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规避,而其未尽合理避让义务。”
      酒鬼酒公司认为,兰陵美酒公司不仅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内参”标识,而且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致使酒鬼酒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内参酒高端品牌定位的市场机会被明显抑制,扰乱了原告的市场布局;在“内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兰陵美酒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尤为明显的主观恶意,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
      兰陵美酒公司方面则辩称,“内参”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明显的通用含义,其在涉案酒水上使用“内参”文字系合理使用,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突出使用,标注上了“内参”是为表达该酒具有“内部招待”“内部供应”的含义,并不具有辨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合理使用。
      基于此,兰陵美酒公司认为,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内参”标识,与原告的第3981390号商标进行比对,既不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依法赔付

      济南中院认为,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合法有效,原告酒鬼酒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的正面、背面及侧面中心部位,均标示有竖向排列的“内参”文字,“内参”文字明显较大,且在包装当中处于一般消费者最易识别的位置,构成突出使用,能够轻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涉案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相比较,二者读音、排列相同,字形、字体相似,构成近似。
      针对兰陵美酒的辩词,济南中院认为,“内参”虽然是现有词汇,但“内参”作为商标注册,其与核定的商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具有显著性,且该商标已经注册并有效;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内参”文字,根据文字含义,不能得出属于“内部供应、内部招待”描述性使用的结论。
      有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济南中院认为,因原告酒鬼酒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收益的具体数额以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价格、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济南中院判令,兰陵美酒公司和好日子酒水营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酒鬼酒公司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兰陵美酒公司赔偿酒鬼酒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本网记者)

来源:鲁网

【责任编辑:育博】

上一篇:您乘坐的电梯维保了吗?临沂这两家公司被处罚!
下一篇:山东家具消费节暨第18届中国(临沂)全国家具采购节开幕